武定县不误正夜酒吧服务酒吧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保爱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9MACR68WQ42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西河村民委员会御珑湾8-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武处罚〔2026〕13号
2026年3月26日,本局收到武定县公安局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武公(狮派)移送字〔2026〕1号,该函称:2026年3月26日1时30分许,武定县公安局狮山派出所所长李荣武带队对御珑湾小区酒吧街进行清查,在清查中发现“武定县不误正夜酒吧服务酒吧”有一桌6人年轻人在酒吧内消费,酒吧店长卢燕松,经核实该6人分别是杨艳涛、马根鲜、李家明、罗巧妃、杨瀚淇、赵子鹏,其中杨艳涛、马根鲜、罗巧妃、赵子鹏四人未满十八周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涉嫌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经批准,本案于2026年3月30日立案。
经查实:2026年3月25日22时30分至2026年3月26日1时30分李家明、马根鲜、罗巧妃、杨瀚淇到武定县不误正夜酒吧服务酒吧喝酒消费,于2026年3月26日被武定县公安局查获,其中喝酒消费四人中的马根鲜、罗巧妃两人是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他们四人所喝的大理V6啤酒,是2026年春节期间李家明在当事人的酒吧内用现金购买的存酒,购买了12瓶,进价:3.20元/瓶,销售价格:5.00元/瓶,已全部消费完,货值金额60.00元,获取违法所得21.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拟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1.60元(大写:贰拾壹元陆角整);
三、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21.60元(大写:壹仟伍佰贰拾壹元陆角整)。
2026年4月14日,本局书面送达了《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市监罚先告〔2026〕15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拟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1.60元(大写:贰拾壹元陆角整);
三、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21.60元(大写:壹仟伍佰贰拾壹元陆角整)。
1500.00元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