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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正安璞贵山泉水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姬涛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4MA7LJ6JE4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正安县凤仪街道白茶交易市场B区四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正市监处罚〔2026〕148号
2026年5月28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经营的2026年5月26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ZJ26520000703300704)。2026年6月24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黔】质检第J20260110427号),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包装饮用水因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黔】质检第J20260110427号)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ZJ26520000703300704),同时告知了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及义务,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及库房内未发现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附相关材料报局领导于2026年7月6日经批准立案,指定执法人员袁建华、付登睿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主要从事包装饮用水经营。根据当事人叙述,其经营的上述不合格批次包装饮用水系于2026年5月26日在正安县晨佳水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80桶,进价3.5元/桶,售价6元/桶,送水工人提成为1元/桶,加上工作人员工资和经营场所租金,销售1桶水的利润为0.6元。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包装饮用水后主要销往理想城酒楼、页岩气项目部和一些零星顾客,截止检查当日,已全部售完无库存。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批次包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捌元整(¥48.00)。
0.00元
遵义市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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