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开发区张春艳长寿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春艳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90MA7DQNHJX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宋旗镇白果新村8B30铺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开市监处﹝2023﹞9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属实,属二次违法,且当事人对该行为认可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张春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3年10月17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据卷页《“黄芪颗粒”摆放位置》1份共1页;证据卷页《“黄芪颗粒”外包装》1份共1页;证据卷页《“黄芪颗粒”电脑销售记录》1份共1页;证据卷页《“黄芪颗粒”(批号:220847)外包装》;《贵州省安顺开发区张春艳长寿大药房购进黄芪颗粒(批号:220847)的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证据三:2023年10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负责人张春艳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复印件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四:2022年04月06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共2页,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曾经给予过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 证据五:《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1份共2页,证明我局按照规定对案件来源进行登记并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罚款0.06万元#
600.00元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