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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河新城川陕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朝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1102MAB2M2741P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高庄镇原点仓储管业仓储中心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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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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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泾烟处﹝2023﹞第93号
2023年10月8日9时34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高庄镇原点仓储管业仓储中心1号泾河新城川陕商店,向当事人杨朝琼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柜台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牡丹(红中支)12条、南京(雨花石)7条、南京(炫赫门)13条等共计16个品种83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泾阳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泾烟存通字[2023]第93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杨朝琼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杨朝琼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周边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杨朝琼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文件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当事人杨朝琼违法进货总额为2059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真烟码段登记明细表、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0590.00元10%的罚款计2059.00元行政处罚。
2059.00元
泾阳县烟草专卖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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