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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阳区品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5MAC38WR98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与四新北路交叉口以南B3地块(四新中央生活区)第2幢1层10-1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0
(2025)鄂0105民初61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武汉市汉阳区品宜超市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2
2023-08-15
(2023)鄂0105民初945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董*
武汉市汉阳区品宜超市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3〕96号
经查明,“海之蓝”商标于2008年02月28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66273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包含“酒”,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02月27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天之蓝”商标于2010年01月28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66273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包含“酒”,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02月27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梦之蓝”商标于 2015年01月0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3176661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包含“酒”,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01月06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 8月29日我局对武汉市汉阳区品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42度海之蓝,480ml/瓶,17瓶;42度天之蓝,480ml/瓶,4瓶;52度天之蓝。480ml/瓶,1瓶;52度梦之蓝M3;500ml/瓶,4瓶;52度梦之蓝M6+,550ml/瓶,4瓶。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为侵权产品,鉴定书编号,苏洋辨(鉴):Y20220002174。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投诉举报人在当事人处6月26日购买2箱52度洋河梦之蓝白酒,转账单号:10001071012023062600617461512175;7月3日购买2箱52度洋河梦之蓝白酒,转账单号:10000499012023070300418642710117;7月8日购买2箱52度洋河梦之蓝白酒,转账单号:10001071012023070800276372954138。当事人确认上述交易真实。投诉举报人反映所购洋河梦之蓝白酒为假酒,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向举报人提供的通讯地址: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园博大道万科公园大道1栋,邮寄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汉阳市监限提[2023]0804-6号)。要求举报人提供所购洋河梦之蓝白酒为假酒的证明材料,在限定期限内,举报人未提供相关材料。执法人员查看举报人提供的购物视频,无法确认举报人所购洋河梦之蓝白酒批号。 据当事人王楠交待,本局现场检查发现的涉案白酒和投诉举报人购买的洋河梦之蓝白酒都是回收的,回收酒的时候,对方都是要求付现金,也没有留联系方式。当事人不能说明涉案商品提供者,不能证明涉案商品的来源合法,故本局认为当事人不能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的规定,根据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42度海之蓝,480ml/瓶,17瓶;42度天之蓝,480ml/瓶,4瓶;52度天之蓝。480ml/瓶,1瓶;52度梦之蓝M3;500ml/瓶,4瓶;52度梦之蓝M6+,550ml/瓶,4瓶。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