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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复大中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金玉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MAC5NA874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浒山街道牡丹公寓(金一路618号-622号、新城大道149号-155号)二层、三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浙慈卫医罚﹝2025﹞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慈卫医罚〔2025〕25号  案件名称:慈溪复大中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慈溪复大中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胡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浒山街道的慈溪复大中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A: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6日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涉及3名患者,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B: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6日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涉及3名患者,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C:2025年5月9日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D: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9日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违法时间在一个月以下,涉及2处卫生要求,已于2025年6月5日改正违法行为,未发现造成感染性后果。慈溪复大中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上述A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慈溪复大中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上述B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违法行为。慈溪复大中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上述C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违法行为。慈溪复大中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上述D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已构成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34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8月4日
对慈溪复大中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34000元;
34000.00元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2025-08-04
2
浙慈卫医罚﹝2024﹞8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慈卫医罚〔2024〕83号  案件名称:慈溪复大中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慈溪复大中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胡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慈溪复大中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A:于2024年5月24日至同月25日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B:未执行《WS/T510-2016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未发现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1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对慈溪复大中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1500元;
11500.00元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2024-08-02
3
浙慈卫放罚﹝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慈卫放罚〔2024〕2号  案件名称:慈溪复大中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被处罚人名称:慈溪复大中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胡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3月15日,慈溪复大中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4月28日
对慈溪复大中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50000元;
50000.00元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2024-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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