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恒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勤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23MA7BJ21R6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工业园区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清市监处罚﹝2025﹞33号
2025年3月25日,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宝清县恒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见:(1)现场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2)当事人现场提供营养餐食谱、宝清县各学校配餐明细汇总表、食品购进台账及购进票据。(3)执法人员对带量食谱中食材数量进行随机核对,随机核对食材为猪肉和牛肉,根据带量食谱、进货台账、票据、就餐人数进行核查,其中带量食谱中猪肉使用量应为3794.18公斤,实际采购量为3708.92公斤,缺口85.26公斤,占比2.25%;带量食谱中牛肉使用量应为439.36公斤,实际采购量为360公斤,缺口79.36公斤,占比18.06%。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向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经主管领导审批予以立案处理,指定王树涛、孙学珅负责调查此案。 经询问,当事人与宝清县第一小学、第二小学、第三小学、第四小学、第五小学、第八小学、实验学校、第一中学、第三中学、第四中学共计10所学校签订协议,需按照带量食谱提供配餐服务 我局对2025年3月3日至3月25日的带量食谱、进货台账、票据进行核查,猪肉和牛肉使用情况如下: 一、猪肉使用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在2025年3月3日至3月25日共购进猪肉9次,分别是:3月3日购进280.05kg、3月4日购进245.23kg、3月5日购进265.45kg、3月10日购进701.37kg、3月13日购进453.2kg、3月17日购进646.77kg、3月18日购进225.2kg、3月19日购进361.25kg、3月24日购进530.4kg,共计3708.92kg,单价:20元/kg。按带量食谱标注,3月3日至3月25日需使用猪肉3794.18kg,猪肉缺少85.26kg。 二、牛肉使用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在2025年3月3日至3月25日共购进牛肉2次,分别是:3月1日购进230kg、3月9日购进130kg,共计360kg,单价:52元/kg。按带量食谱标注,3月3日至3月25日需使用牛肉439.36kg,牛肉缺少79.36kg。 经查,当事人在2025年3月3日至3月25日原料进货量与带量营养餐表标注用量不符,猪肉缺少85.26kg,牛肉缺少79.36kg ,自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25日检查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3月26日至4月11日,未发现带量食谱用量不足的情况。 当事人在带量营养餐表中标注了菜品原料的数量(克数),经营中存在未按带量营养餐表制作配餐,未履行其所承诺内容,违法所得5917.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经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与学校签订协议情况及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 4.身份证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带量营养餐表1份,证明每周菜品情况; 6.进货票据2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 7.学校配餐明细汇总表2份,证明当事人为各学校配餐份数; 8.配餐协议2份,证明与学校签订协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917.18元整(伍仟玖佰壹拾柒点壹捌元整)。
0.0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