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昕丰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凡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4MA2L59Y24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路15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29号
根据2025年8月16日收到的《安全生产举报信》,2025年8月17日14时,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路15号的浙江昕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投诉核查,发现该厂房于2012年11月7日通过消防验收,后续未进行设计变更,其厂区内1号楼一楼报警设备瘫痪无法使用,上述行为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裁量阶次“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给予浙江昕丰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
5000.00元
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10-17
2
义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30号
2025年8月17日,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发现浙江昕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属于一般裁量阶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浙江昕丰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浙江昕丰科技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并自收到决定书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二维码直接缴款,或者将罚款交至工商银行账号:1208*********1003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浙江昕丰科技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处罚
15000.00元
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