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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泰合商城门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占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30533MA087TJK6D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贺钊乡西贺钊村3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市监处罚〔2026〕64号
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房中立、李子双在贺钊镇西贺钊村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李占峰正在其经营的门店内销售食品,其中有工作人员2名,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的火腿肠未进行明码标价,我局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6年3月29日之前改正其违法行为,2026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的火腿肠仍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3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指定房中立、李子双为办案人员,调查询问人和提取证据期间,当事人均在场。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从威县一个食品批发门市购进了火腿肠,在销售时火腿肠未悬挂价格标签,调查认定李占峰未明码标价销售火腿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期限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办案机构建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罚款1320元,罚没合计1500元。
1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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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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