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思孚特商品检验鉴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学超注册资本:4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679422460D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路35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27
(2023)津0319民初8244号
劳动争议
天津思孚特商品检验鉴定有限公司
李*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滨处罚〔2024〕2599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5日取得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30217340001),证书有效期至“2029年1月4日”。 再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9日为申请人“银川市滨河磨料模具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重量报告》证书,证书编号为“SFT-8J6198-23-3”;当事人于2023年10月9日为申请人“杭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了《重量报告》证书,证书编号为“SFT-8J6198-23-1”、“SFT-8J6198-23-4”;当事人于2023年10月9日为申请人“宝钢资源控股(上海)有限公司” 签署了《重量报告》证书,证书编号为“SFT-8J6198-23-2”;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3日为申请人“杭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了5份《重量报告》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SFT-8J6229-23-1”、“SFT-8J6229-23-2”、“SFT-8J6229-23-3”、“SFT-8J6229-23-4”、“SFT-8J6229-23-7”;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3日为申请人“中国物资储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2份《重量报告》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SFT-8J6229-23-5”、“SFT-8J6229-23-6”。 再查,当事人作出的上述涉案11份《重量报告》证书的“品名”均为“锰矿”,检验标准为“SN-T0188.2-2010《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SN-T 0188.3 -2010《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3部分:汽车衡器鉴重》”;当事人通过电子衡器对“锰矿”进行衡重,并对“锰矿”的“湿吨重量”进行了检验;上述涉案《重量报告》中均加盖了“CMA”许可使用标志(证书编号为230217340001)。 再查,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30217340001),当事人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包含“煤炭检测”、“金属矿检测”和“非金属矿检测”;其中当事人对“金属矿检测”中“锰矿”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包含“名称:水分;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水分测定方法热干燥法》GB/T2007.6-1987”、“名称:粒度;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粒度测定方法手工筛分法》GB/T2007.6-1987”,不包含重量检验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再查, 申请号“SFT-8J6198-23”的检验工作档案是当事人受货代公司“天津华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振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天津振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的鉴重项目,以上相关涉案《重量报告》证书由委托方联系人“陈红”于签发当日(2023年10月9日)从当事人处领取,已向社会出具;申请号“SFT-8J6229-23”的检验工作档案是当事人受货代公司“天津华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天津泰联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的鉴重项目,以上相关涉案《重量报告》证书由委托方联系人“王东东”、“李文华”于签发当天(2023年11月13日)从当事人处领取,已向社会出具。 截至调查终结,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未发生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情况。
罚款3万元。
30000.00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