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益惠堂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建平 | 注册资本:20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3MAB0W9J4XM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东光大厦1区南70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莲市监处罚〔2025〕253号
经查,当事人经销的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产品标注的适用人群、适用范围等信息均未进行过备案。
当事人经销的部分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中名称含有蓝莓叶黄素、冰菊、金菊、鱼腥草、鱼肝油、熊胆、艾草、西瓜霜等字样,产品生产过程中实际未使用蓝莓叶黄素、冰菊、金菊、鱼腥草、鱼肝油、熊胆、艾草、西瓜霜等原材料,产品名称亦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应定性为产品名称存在误导性的行为。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经销湖北诚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一类医疗器械,截至检查时共获得违法所得1635元。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销贵州苗瑶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类医疗器械,截至检查时共获得违法所得948元。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销贵州科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类医疗器械,截至检查时共获得违法所得464元。
当事人经销的一类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标签的内容与备案的内容不一致和名称存在误导性的行为,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案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交代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及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纠正,积极召回已售产品,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47元;
罚没款合计:6047元。
3000.00元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