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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市田孟林生鲜超市一分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孟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EJQ0D048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黔西市水西街道水西社区城东路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西市监处罚〔2026〕17号
经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7块“豆腐干”是当事人分两批次购进的,其中没有变质的3块是当事人于2026年4月6日购进的,已经腐败变质的那4块“豆腐干”是当事人于2026年4月4日从黔西市水西街道凉井社区第8组102号的“黔西市傻子豆制品加工厂”购进的,当时共购进了5块,购进价格是3元/块,共花费15元,当事人购进后在店内以4元/块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八步豆腐”是2026年4月4日由大方县六龙镇新丰村十组的“大方县周静豆干作坊”给当事人送货的,当时共购进5袋,购进价格是9元/袋,共花费45元,当事人购进后在店内以12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八步豆腐”属于臭豆腐,但是上面的霉斑已经发黑并不是臭豆腐正常的霉斑,上述“八步豆腐”属于已腐败变质的,上述“豆腐干”和“八步豆腐”当事人都只收集了商家的《营业执照》和《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没有收集进货单,执法人员已电话核实供货商属实,上述同批次腐败变质的“豆腐干”已销售的那一块是当事人于2026年4月5日销售的,另外一袋“八步豆腐”是当事人于2026年4月4日购进的当天就已经销售了的。上述食品具体腐败变质的时间当事人不清楚,但销售的时候都查看过的,已经销售的那一块“豆腐干”和那一袋“八步豆腐”是没有腐败变质的。 由于上述食品腐败变质后当事人都未销售出去,所以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按涉案食品的销售价格计算为4元×4块+12元×4袋=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3页;证据提取单一份9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参假参杂或者感官形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腐败变质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4元,不足一万元。 综上,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如下: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腐败变质的“豆腐干”4块及“八步豆腐”4袋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元)
5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2
黔西市监处罚〔2026〕15号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辣椒(大青椒)”和“葱(小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购进“葱(小葱)”时,未收集供应商资质、未收集该批“葱(小葱)”的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1、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叁元零伍分(¥273.05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3、共处罚没款人民币伍仟贰佰柒拾叁元零伍分(¥5273.05元) 4、警告
10277.05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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