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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县重阳加油站(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373914781X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监利县上车湾镇重阳村沿河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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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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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5〕436号
2025年11月6日,我两名执法人员对监利县重阳加油站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监利县重阳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市监当罚[2025]471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2025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监利县重阳加油站进行回访检查,发现监利县重阳加油站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记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的规定。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0元罚款。
2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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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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