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福共润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亚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0124MA10YRU844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中贸市场二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法市监处罚(2024)5号
当事人于2022年9月15日在供货商沧州富得隆电器有限公司处购进5台炭纤维电暖器;于2023年4月20日在供货商沈阳东北日用杂品市场宫新立五金电料部购进20条水暖电热毯。上述商品购进后即开始销售。水暖电热毯销售价格为45.00元/条,炭纤维电暖器销售价格为168元/台。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进货票据。2023年9月20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炭纤维电暖器和水暖电热毯进行监督抽检。于2023年10月12日出具检验报告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已经于2023年10月15日收到了该批次抽检的炭纤维电暖气和水暖电热毯《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也不申请复检。截止案发时,当事人以159.60元/台(店铺周三促销,打九五折)的价格销售炭纤维电暖器1台,剩余4台炭纤维电暖器已经退货处理了;以45.00元/条的价格销售15条销售水暖电热毯,以42.75元/条价格(九五折)销售水暖电热毯4条,另有一条水暖电热毯因产品质量问题退货了,货值金额合计为1722.60元,当事人获利合计233.60元。当事人提供了相关不合格小家电产品的销售单据。当事人未因此事被行政机关处罚过,销售相关小家电产品未缴纳税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小家电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质量监督类基准中的1.《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从轻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00%-160%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33.60元;2.罚款1766.40元;罚没款合计:2000.00元。
一、给予行政处罚。
二、没收金额:0.02336万元。
三、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
四、是否宽大处理 :是。
1766.40元
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3
2
法市监不罚〔2023〕00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晟瀚水产品经营部,以250元/件价格购进葫芦岛盛义和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参斑(生产日期:2023年1月6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计量称重)1件,每件9袋。该食品标签中营养成分表标注“蛋白质为8.1g/100g , NRV%为11%”。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附录A.3规定公式计算:NRV%=8.1÷60×100%=13.5%,经四舍五入法其NRV%值应为14%,所以,该产品标注“蛋白质为8.1g/100g , NRV%为11%”系错误标注。当事人以35元/袋价格销售上述食品,已售出6袋,剩余3袋被供货商召回。综上,当事人经营上述海参斑货值金额共计315元,已售产品(6袋)营业额210元,获利43.32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索要、留存了进货票据,落实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