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绥江县南岸镇红辉日用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芶仕辉注册资本:5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6MAEFD2BG3Y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南岸镇胜利村委会胜利一组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绥处罚〔2026〕12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无证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建议责令绥江县南岸镇红辉日用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元人民币(大写:陆元整),上缴国库。 2、罚款400元人民币(大写:肆佰元整),上缴国库。
400.00元
绥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