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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福鹏自然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树富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83787505538E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尚志市苇河镇依山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4﹞15号
2023年12月27日,我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当事人涉嫌无证生产假蜂蜜,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现场发现当事人2023年8月16日生产的预包装椴树蜜产品上粘贴了俄文标签,无中文标签标识。因该批次产品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且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等手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预包装椴树蜜产品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2024年1月2日经市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涉案产品抽样检验。当事人2023年6月28日与自称是绥**市做农产品生意的张*(女)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当事人生产每桶1公斤和每桶1.25公斤两种规格的椴树蜂蜜各500箱,每箱12桶,销售给委托方的价格分别是1公斤的每桶21元,1.25公斤的每桶26元。原料及包装材料由当事人自行采购,自行决定生产时间,由委托方提供产品标签。委托方于2023年6月28日向当事人提供了1公斤规格蜂蜜标签360个,1.25公斤规格蜂蜜标签240个,所提供标签均为俄文,译文为“天然蜂蜜、“贮藏日期:24个月”等内容,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委托方未付定金。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6日生产粘贴俄文标签的1公斤规格椴树蜜成品360桶,生产粘贴俄文标签的1.25公斤规格椴树蜜成品240桶。按双方约定的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13800元,产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两种规格椴树蜜产品的原料采购和产地证明,无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涉案产品经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尚志市福*自然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张*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3.检验报告,证明涉案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现场检查笔录、涉案产品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标签违法事实。5、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基本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1公斤规格椴树蜜360桶、1.25公斤规格椴树蜜240桶;2、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合计:69,000,00元,上缴国库。
6900000.00元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2
2
尚市监处罚﹝2024﹞第015号
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蜂蜜)
罚款69000元
69000.00元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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