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旺茂邱哥沙县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秦宗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23MAA7K4095L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博白县旺茂镇南街0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市监处罚〔2024〕58号
经查,2023年12月12日,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粉碗(自消餐具)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实,该店邱瑶禄负责清洗消毒餐具,首先倾倒餐具表面食物残渣,接着使用温水把餐具油污冲洗一遍,然后用洗洁精通过手洗方式清洗干净餐具,再使用流动的清水冲洗两遍后,沥干水份,最后放置于专用的消毒柜进行消毒30分钟。当事人对本次抽检检验结果无异议,并查找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的不合格粉碗(自消餐具)不另外收取费用,故本案无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另查实,2023年1月19日,当事人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市监处罚〔2023〕39号),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对其涉嫌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予以承认,对整个调查结果没有异议,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至此,案件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