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平洋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朋辉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MA488Y323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香烟寺村5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夷综执罚决﹝2024﹞第00294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在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香烟寺村五组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2023年10月2日生产的清水笋丝(生产日期2023.10.2,规格:700g/袋)128袋、2024年1月20日生产的野山笋尖(生产日期2024.1.20,规格:500g/袋)200袋,分别于2023年10月7日、2024年1月22日全部销售至湖北缘乡味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3月14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局对仙桃雅斯商贸有限公司吾悦分店由当事人生产的以上两批次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并于2024年4月11日分别出具《检验报告》2份,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复检。 2024年4月15日,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对案涉产品实施召回。2024年4月19日,案涉产品野山笋尖27袋被湖北缘乡味商贸有限公司产品召回,后被伍家区市场监管局没收,当事人无产品召回。上述案涉同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清水笋丝128袋,销售价格3元/袋,货值金额384元;野山笋尖200袋,销售价格7.5元/袋,货值金额1500元,货值金额共计1884元,违法所得1884元。 另查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朋辉未参与该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未对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员莫开英对企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专业知识不了解,缺乏识别和防控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能力,未参与日常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监事李永开作为实际生产经营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落实不到位,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导致其一年内所生产的产品三次被抽检不合格。当事人自2019年至今,一直都处于亏损状态,上述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在2023年度未从本单位取得收入,只给生产工人支付了工资。 再查明:当事人在一年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过3次行政处罚,一次是生产销售的夷口福牌野山笋尖(生产日期:2023年3月7日),因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于2023年7月17日被我局给予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夷综执罚决〔2023〕第01267号);第二次是2023年10月24日,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不完全,现场未落实食品安全 “两个责任”、三防设施设备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一条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被我局现场下达《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夷综执(当)罚决〔2023〕第07003 号),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三次是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于2024年4月12日,被我局给予警告、罚款、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夷综执罚决(2024)第00080号)。
1.没收违法所得1884元(大写:壹仟捌佰捌拾肆元整) 2.处罚款85000元(大写:捌万伍仟元整); 3.责令停产停业15天。
85000.00元
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6-27
2
夷综执罚决﹝2024﹞第00080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在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香烟寺村五组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2023年10月24日,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不完全、三防设施设备缺乏、未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的问题。2024年1月16日,该局再次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2024年1月5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局组织的2024年湖北元旦春节食品“你点鄂检”专项监督抽检中,对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钟祥购物广场由当事人生产的罗汉笋尖(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日)、清水笋丝(规格:7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3日)的进行了监督抽检,并于2024年1月24日分别出具2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案涉同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罗汉笋尖生产了340袋,销售价格7.5元/袋,货值金额2550元;清水笋丝生产了320袋,售价格3元/袋,货值金额960元,共计3510元。2023年10月8日全部销售给湖北缘乡味商贸有限公司,后召回案涉罗汉笋尖278袋、清水笋丝224袋,违法所得753元。另查明:2023年7月17日,当事人因生产经营的夷口福牌野山笋尖,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被我局给予其没收扣押的70袋夷口福牌野山笋尖、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夷综执罚决〔2023〕第01267号);2023年10月7日,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生产场所不具备防鼠、防蝇、防虫的设备和设施,未落实日管控自查等问题,被我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夷综执(当)罚决〔2023〕07003号)。
对未按规定配置生产经营设备或设施的行为,给予警告;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对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53元(;罚款65000元。
70000.00元
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4-12
3
夷综执罚决﹝2023﹞第01267号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没收扣押的70袋夷口福牌野山笋尖:70袋、净含量:1500克;货值金额:1260元大写:(壹仟贰佰陆拾元)。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大写:壹佰捌拾元整); 3.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0000.00元
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7-17
4
夷综执罚决〔2023〕01267号
生产经营的夷口福牌野山笋尖,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0000.00元
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