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宽阔粮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帕坦木·尼亚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2923MA784U2C1Y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墩阔坦镇墩阔坦村六组100号附0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库车市监齐处罚〔2023〕398号
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六组(巴扎区)的库车玛依拉尼亚孜食品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中间地面上摆放着***生产的 “欧孜库瓦提”牌大米3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6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5公斤)、***生产的“格扎夏合”牌葵花油1桶(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6公斤)、***生产的“哈礼努尔”牌棉籽油5桶(生产日期:2022年1月2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L)等上述的三种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执法人员报局领导审批下达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处理。
经查,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3种食品,2023年年初从***店购进。欧孜库瓦提”牌大米购进了5袋,进货价***元/袋,销售价30元/袋,销售了2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6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5公斤);“格扎夏合”牌菜籽油购进了2桶,进货价***元/桶,销售价185元/桶,销售了1桶(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6公斤);“哈礼努尔” 牌棉籽油购进了8桶,进货价***元/桶,销售价35元/桶,销售了3桶(生产日期:2022年1月2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L)。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及时清理下架,在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在货架上处于待售状态。我局执法人员要求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因当事人保管不善已丢失,因此无法提供相关的进货票据。本案涉案案值为450元,由于当事人是零售食品,在销售时并未出具票据,并不清楚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数量,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身份。
2.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超过保质期的3种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等现场情况。
3.2023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3种食品的事实及上述食品购进渠道、进销价等违法事实;
4.财务清单一份,证明上述已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等相关信息 。
5.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书及村委会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有经济困难,认识自己的错误,主动消除安全隐患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告知书(阿库市监齐罚告〔2023〕398号)《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陈述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欧孜库瓦提”牌大米3袋、 “格扎夏合”牌葵花油1桶 “哈礼努尔”牌棉籽油5桶。
二、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500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