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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阿宝电动车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娇莉注册资本: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23MA7LBU211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武阳西路10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义壶山罚决字〔2025〕第000264号
现已查明,2025年8月6日,当事人武义县阿宝电动车商行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武阳西路10号门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放电瓶车。为此,本机关于2025年8月6日9时01分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武壶山综执责改字〔2025〕第034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8月6日12时30分前限期改正。当事人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武阳西路10号门口占用城市道路摆放电动车4辆,占用城市道路长约2.9米,宽约1.4米,共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4.06平方米。经复核,当事人已于2025年8月6日10时15分前将占道的物品进行清理。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
240.00元
武义县人民政府壶山街道办事处
2025-10-31
2
武市监处罚〔2025〕433号
2025年5月12日,被处罚人在武义县壶山街道某某路某某号价格欺诈;2025年5月20日,被处罚人在武义县壶山街道某某路某某号销售不合格产品。
被处罚人价格欺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处罚款898元,上缴国库;被处罚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没收电动自行车1辆,处罚款17995元,上缴国库。
18893.00元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3
武市监处罚〔2025〕16号
2024年4月15日,被处罚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
武义县阿宝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1辆规格型号为TDT202Z的优狐电动自行车;二、罚款1008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080元(壹万零捌拾元整),上缴国库。
10080.00元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6
4
武义壶山罚决字〔2024〕第000195号
现已查明,2024年9月29日,当事人武义县阿宝电动车商行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武阳西路10号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为此,本机关于2024年9月29日14时45分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武壶山综执责改字〔2024〕第034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9月29日17时30分前限期改正,但其逾期未改,于2024年10月8日9时40分继续店外经营。当事人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武阳西路10号超门、窗经营物品为电动车2辆,长1.8米,宽1.6米,占地面积为2.88平方米。经复核,当事人已于2024年10月9日14时30分前进行整改。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武义县人民政府壶山街道办事处
2024-11-12
5
武义壶山罚决字〔2023〕第000076号
2023年5月17日,当事人武义县阿宝电动车商行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武阳西路10号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为此,本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5月17日8时58分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武壶山综执责改字〔2023〕第027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同日9时30分前限期改正,但其逾期未改,于同日9时40分继续店外经营。超门、窗物品为电动车7辆,左侧4辆长2.7米,宽1.66米,面积为4.482平方米;右侧3辆长2.5米,宽1.66米,面积为4.15平方米,两侧总面积为8.632平方米。
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
700.00元
壶山街道办事处
2023-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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