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千禾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伟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3MA3EXH300M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67号龙韵大厦43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市监处罚〔2025〕143号
经查,当事人山东千禾传媒有限公司的住所为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67号龙韵大厦436室,公司原名:淄博千禾传媒有限公司,2022年12月起在博山区八陡镇向阳小区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工作人员仅法定代表人张伟1人,2023年4月20日被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当事人用法定代表人张伟的微信(账号:is053321,昵称:细嗅蔷薇)先后组建立了两个专门用于刷量的微信群,微信群成员是在网上做兼职的网友,微信群名称分别为:烧烤一族、烧烤二族。当事人从网上获取小规模刷量任务时,当事人就把小规模刷量任务发送到微信群中,让群成员按要求在小红书、抖音、今日头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为化妆品、汽车等各类商品的推广文章、推广视频虚假刷量,增加推广文章、推广视频的阅读量、点赞量、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当事人从任务发布单位获取酬劳,并根据完成情况给群成员发相应的红包,当事人从中赚取差价。2023年4月,当事人通过微信客户“宁静致远”获得了福州木子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劲酒宣传视频评论语点赞任务,点赞共计170个,每个0.4元,具体评论任务为“1.劲酒+烧烤,学废了学废了,带我买到淄博的车票,点赞100个;2.吃烧烤,配劲酒,快乐养生全都有,点赞70个。”当事人通过微信群发布任务,由微信群成员完成了任务。当事人点赞任务共收入68元,支出34元。2024年2月,当事人通过微信客户“牧人”获得了德州星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为TCL电视推广文章发布评论语任务,任务共计16个,当事人通过微信群发布任务,由微信群成员完成了任务,当事人评论任务共收入9.6元,支出6.4元。为当事人提供评论刷量的客户的有:1.微信号:Liu15966077547,昵称:刘国辉;2.微信号:shao-jie-,昵称:邵子;3.微信号:yayashizuihaode,昵称:素颜小红书豆瓣知乎抖音视频号得物;4.微信号:WAN490424688,昵称:凡,手机号:13718202540;5.微信号:liuliu_06_22,昵称:LT;6.微信号:YU-191102,昵称:宇妈超能打;7.微信号:wxid_79q5r06rlip622,昵称:幸运星;8.微信号:HealthyRiceLuckyRice,昵称:超级玛靓。9.微信号:MrWestwolf,昵称:牧野清风;10.微信号:songsongsong1112,昵称:宋倩文;11.微信号:pp407484160,昵称:常云鹏。12、微信号:daofengsi,昵称:牧人,13、微信昵称:宁静致远。
当事人从网上获取大规模阅读量刷量任务时,就直接加价转包给专门的刷量承包商。2023年8月,当事人将大规模阅读量刷量任务(链接为:https://mp.weixin.qq.com/s?
biz=MzUzMTg1Njl3MQ==&mid=2247509822&idx=1&sn=cfc7c82b9ad98f90051019f5ea56a149&chksm=fabec9decdc940c8cc4271d0b29eb89ac935b5a86d3d6805e24c69f55cd383585b8cf5dc9794Bttoken=1752499679&lang=zh CN#rd。刷量任务要求:52慢速 上限2500 时速500 62上限3w 时速8000+会话不黑(一千起) 62上限7w 时速上万 会话不排(一千起))交给阅读刷量的承包商刘思彤(微信号:1inlin134579、昵称:刘思彤),由刘思彤完成阅读量刷量任务,当事人赚取差价,当事人阅读刷量任务收入54元,支出52元。为当事人提供阅读刷量任务的客户有:1.微信号:xjc_991204,昵称:cmgz;2.微信号:Sco-101576,昵称:筱hanhan,手机号:15110067092。3.微信号:Ayung7c,昵称:Tz。为当事人完成阅读刷量的承包商有:1.微信号:hongshizi888999,昵称:红柿子;2.微信号:waswyy7804,昵称:。;3.微信号: wuansheng5806,昵称:倾城温柔;4.微信号:1inlin134579、昵称:刘思彤。
当事人还帮助其他经营者完成点赞、评论、刷流量等任务,由于当事人说不出当时的任务具体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可以查清楚的违法所得共计(68-34)+(9.6-6.4)+(54-52)=39.2元。
1.没收违法所得39.2元;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4-2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