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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银花猪肉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梦璐注册资本:10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R4W6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路45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3﹞144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当事人从超市购入2瓶李锦记泰式甜辣酱,作为炸薯条蘸料使用,在2023年1月1日后因更换菜单,未使用过过期的李锦记泰式甜辣酱直至被本局查获。另厨师唐某健康证在检查当日已过期,后于2023年8月24日补办,取得了健康证明。<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食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货值金额共计22元,货值金额较小,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适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台中法[2018]35号)文件,可以考虑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台中法[2018]35号文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该项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2瓶已开封的李锦记泰式甜辣酱;2、处罚款7000元。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该项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警告。综合以上两项,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2瓶已开封的李锦记泰式甜辣酱;3、处罚款7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食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货值金额共计22元,货值金额较小,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适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台中法[2018]35号)文件,可以考虑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台中法[2018]35号文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该项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2瓶已开封的李锦记泰式甜辣酱;2、处罚款7000元。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该项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警告。综合以上两项,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2瓶已开封的李锦记泰式甜辣酱;3、处罚款7000元。
7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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