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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文盛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可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01MA7EAUB17Q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凯里市经济开发区民生馨苑二期菊庭春汀1层10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凯市监处[2024]193号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0日经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在凯里市经济开发区民生馨苑二期菊庭春汀1层10号门面的凯里市文盛副食店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副食)经营,经营期间,当事人未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从不明渠道购进标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食品名称:飞天接待酒(500ml)、红色圣地酒(500ml)、世博会专供酒(500ml)、茅台内供酒(500ml)、茅台散装酒(500ml)在经营场所销售。当事人销售的120瓶红色圣地(酱香型)、135瓶飞天接待酒(酱香型)、117瓶茅台内供酒(酱香型)、167瓶世博会专供酒(酱香型)、98瓶飞天散装酒侵犯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第3159141号,第3159143,第3159141第3159143,第284519号,“茅台”、“飞天”、“MOUTAI”、“飞天牌”、“飞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成立;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飞天接待酒:98*60=5880元,红色圣地酒(酱香型):120*70=8400元,茅台内供酒(酱香型):117*60=7020元,世博会专供酒:167*60=10020元,飞天散装酒:98*50=4900元,总货值金额:36220元。证据一、《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涉案产品图份片7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有食品名称:天接待酒(500ml)、红色圣地酒(500ml)、世博会专供酒(500ml)、茅台内供酒(500ml)、茅台散装酒(500ml),637瓶的事实,现场对涉案物品进行拍照的事实。 证据二、《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凯市监强制[2024]06013101号)和《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及《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一份;《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1份,证明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案发当日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扣押的事实。 证据三、《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凯市监限提字[2024]6031901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供不出涉案产品合法来源的事实;证明当事人认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结论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杨可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商标注册证》第3159141号,第3159143,第3159141第3159143,第284519号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鉴定人员工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证明表》1份,证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
罚款4.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0000.00元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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