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蒗县紫玛街道海源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志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724MA6QBTCE18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紫玛街道安乐社区泸沽湖大道新建材市场4栋-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丽宁处罚〔2025〕54号
当事人赵志友经营的宁蒗县紫玛街道海源生活超市,经前期检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在此次检查中发现仍然没有规范标签标识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属于销售“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食品,可以定性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对其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食品,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0(壹仟元整)人民币。
1000.00元
宁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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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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