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马街镇大富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大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324MA6LR5QF6J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罗平县马街镇马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曲罗处罚〔2025〕33号
2025年3月26日,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肖大富经营的罗平县马街镇大富土杂店销售的散装包谷酒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3月28日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其中抽样单编号DBJ25530300710930890ZX(包谷酒)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项目(计量单位:g/kg,实测值:0.000713,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1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3日向罗平县马街镇大富土杂店送达了编号为8699JD2504757的检验报告和编号为DBJ25530300710930890ZX《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罗平县马街镇大富土杂店销售的该批散装包谷酒还剩余25L。罗平县马街镇大富土杂店经营不合格散装包谷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上述不合格散装包谷酒进行了扣押,扣押文书为《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罗市监强制字〔2025〕700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请示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批次不合格散装包谷酒是2025年3月6日从罗平县老厂乡购进,共购进50L,成本价为10元/L,销售价为12元/L,货值金额共计600元,已售出25L(其中抽检3L),获取违法所得300元。罗平县马街镇大富土杂店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凭证及酒的检验报告。
罗平县马街镇大富土杂店销售不合格散装包谷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罗平县马街镇大富土杂店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罗平县马街镇大富土杂店销售不合格散装包谷酒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散装包谷酒25L;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三、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二、三项合计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5300.00),上缴国库。
5000.00元
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