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茶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全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01MACBAKY20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小围寨街道坝干村二组李凌(都匀市广兴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厂房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南市监处罚〔2026〕42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3月26日,都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收到的投诉书(商标注册人统一企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投诉都匀市茶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后,前往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小围寨街道坝干村二组李凌(都匀市广兴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厂房8号的都匀市茶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库房内发现名为“鲜橙C”的橙味饮料库存约有200件,未使用的产品标签纸有7万二千余张,其中有5万余张仍有“多C多漂亮”字样,2万余张已作裁剪无“多C多漂亮”字样。投诉人投诉的存在商标侵权有“多C多漂亮”字样的2L装鲜橙C橙味饮料确为当事人生产。2026年4月10日,都匀市将该案件移交我局办理。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生产的2L装“鲜橙C”的橙味饮料上使用了字样,侵犯了(第193474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经领导批准,于2026年4月30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1.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26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在生产的2L装“鲜橙C”的橙味饮料上使用与(第19347404号)文字商标文字相同、顺序一致的字样作为商标用。
2.当事人于2025年2月24日从安徽省康正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购进94000张标有字样的2L装“
案件性质:
(第19347404号)商标是统一企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登记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32类)饮料,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04月27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点“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的规定,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26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在生产的2L装“鲜橙C”的橙味饮料上使用了字样作为商标用,该商标与(第19347404号)商标的中文文字相同、顺序一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予以纠正和追究。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存在以下裁量情节:1.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积极整改并进行召回,减轻危害后果;3.初次违法,因产品利润低运费高,销售的对象多为附近的乡镇,影响范围有限,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影响较小。上述情节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应当从轻处罚,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主要包括:从轻行政处罚: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的规定,在7.5万元(含)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处理意见及依据:
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26日期间,当事人侵犯了(第193474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
6000.00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