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裴星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9007671148987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忻州市雁门大道西帝豪世纪花园1、2号楼裙楼三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8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任**
河曲县人民法院
2
2023-03-21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牛**
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3
2022-03-04
(2021)晋09民终256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任**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3-01
(2021)晋09民终256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任**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10-26
(2021)晋09民终2036号
物权纠纷
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定襄翔龙小区业主委员会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8-06
(2021)晋0921民初487号
物权纠纷
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定襄翔龙小区业主委员会
定襄县人民法院
7
2021-04-15
(2021)晋0902民初55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雷**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8
2021-04-15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雷**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9
2021-03-26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03-11
物权保护纠纷
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12-11
(2015)小商初字第001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智仁科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2
2015-05-06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智仁科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25
2025-03-14
(2025)晋0930民初3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4-25
2025-03-14
(2025)晋0930民初3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7-26
2021-03-17
(2021)晋09民终367号
物权保护纠纷
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7-26
2020-11-25
(2020)晋0902民初1289号
物权保护纠纷
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06-11
2018-04-28
(2018)晋0930民初72号
邬**与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905.29元
民事案件
6
2018-12-17
2018-08-16
(2018)晋09民终109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邬**与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8-06-28
2018-03-19
(2018)晋0902民初31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6-28
2017-12-19
(2017)晋0902民初201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闫**、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1-31
2017-01-11
(2017)晋0930民初34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秦**与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曲分公司、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7-09-19
2017-08-31
(2017)晋09民终136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侯**与山西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市监处罚﹝2024﹞66号
执法人员在怡泽园小区现场抽查民用三表时,住户分户水表和电表上未发现有首次强制检定合格标识或有字铅封。经调查,住户的分户水表和电表由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并负责安装。结合“建设单位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督促或组织“三表”安装质量验收,确保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19〕6号)之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认定本案中水表、电表的安装使用前强制检定的责任人为本案当事人。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该小区住户水表、电表安装使用前首次计量强制检定合格证相关材料。
当事人向用户安装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的水表、电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水表、电表,并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