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余姚易民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莉注册资本:5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MAC1WXD07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迎凤路125,12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3﹞79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31日从余姚**有限公司处以700元的价格(其中钢瓶押金600元,钢瓶租金按每天/只1.5元收取)购进医用氧气1瓶,当事人现场未索取余姚**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资格和医用氧气合格证明。截至被本局查获,以上医用氧气使用记录无法查明。另查明:经本局对余姚**有限公司调查询问,该企业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资格。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未发现当事人行政处罚记录。以上共计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明,按无违法所得计。<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用氧气1瓶。二、罚款3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用氧气1瓶。二、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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