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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新麦糕点坊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DQG319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四路10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437号
当事人于2022年2月6日从淘宝网店“佳乐烘焙DIY”购进焙小姐?彩糖珠3瓶,净含量85g,生产日期 2021年7月5日,保质期18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SC10133032400979,生产商温州市米斯焙食品有限公司(分装),进价7.42元/瓶,2瓶已在保质期内用完,库存1瓶已开封使用。当事人于2023年1月2日从淘宝网店“For love烘焙包装”购进七都岛装饰糖珠5瓶,净含量85g,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33020506505,生产厂家宁波瑞砾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8个月,进价9.30元/瓶,3瓶已在保质期内用完,库存2瓶,1瓶生产日期2021/12/06,有效期至2023/06/05,未开封,1瓶生产日期2021/12/16,有效期至2023/06/15,已开封。当事人将上述糖珠用于制作大蛋糕,未发现该3瓶糖珠已超过保质期,该超过保质期的糖珠的货值金额按瓶计算为26.02元。因当事人使用糖珠是随机的,使用糖珠制作大蛋糕数量情况无法查明,故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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