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天泉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胜乐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5621902541R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义和干坝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15
(2023)渝0115民初4226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韦**
重庆新天泉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长寿市监处罚﹝2026﹞2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3年5月7日办理的营业执照,在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义和干坝村主要从事天然矿泉水生产经营活动;于2025年7月16日延续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50011525986,有效期至2028年3月19日。2025年11月17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检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重庆新天泉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人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5.11.16,样本数量:7桶,备样数量:1桶)依法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由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2025年1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该抽检批次不合格的人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经查明,当事人被抽检的人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型号:18.9L/桶)是于2025年11月16日生产,一共生产了10桶,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到当事人处抽检时以34元/桶的价格购买了7桶,剩余的3桶当事人用于自用已使用完毕,由于桶装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桶有回收机制,所以每桶水的销售价格中有30元为桶的押金,退还桶的情况下会予以退还,但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未进行退还。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为4元/桶×10桶=40元,违法所得为4元/桶×7桶=28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捌元整(¥28.00)。
2500.00元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0
2
渝长寿市监处字(2023)169号
2023年5月26日,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义和干坝村重庆新天泉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进行抽检,抽样检验结论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责令消除影响
5000.00元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3
渝长寿市监处罚〔2023〕143号
按照抽检计划,2023年4月11日,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义和干坝村重庆新天泉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进行抽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偏硅酸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所指的“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10000.00元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