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县宜人石化有限公司江丰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西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2MA5UB2H82L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江丰村1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酉阳市监处罚﹝2024﹞113号
2017年1月19日,当事人依法设立为酉阳县宜人石化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江丰村1组从事汽油、柴油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站内共有3个储油罐,5台加油机,7支加油枪。其中3号储油罐2号加油机的3号加油枪、4号加油枪,3号加油机的5号加油枪为0号车用柴油,从业人员2人。2023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了执法抽样,抽样基数38685.5L,抽样数量3L,备样数量3L,现场未收取抽样费用。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0号(Ⅵ))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9月22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向本局提交了复检申请。经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复检,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0号(Ⅵ))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8月13日,当事人在3号储油罐入库了21303.1L0号车用柴油,入库前油罐尚有0号车用柴油18516.0L,入库后油罐中有0号车用柴油39819.1L。此批次入库的柴油系当事人总公司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购进,购进数量30吨,单价(含税)8200元/吨,金额共计246000元,根据当事人0号车用柴油的重量与体积的换算公式质量(吨)1176=体积(L)计算,此批次共采购了30吨1176=35280L 0号车用柴油,单价(含税)为246000元35280L=6.9728元/L。因当事人每次入库前储油罐中均有库存,无法查清具体哪一批次不合格,仅认定抽样基数38685.5L不合格。2023年9月13日,当事人在3号储油罐入库了5046.9L 0号车用柴油,入库前油罐尚有13535.2L 0号车用柴油,入库后油罐中有0号车用柴油18582.1L,故自2023年8月18日本局执法抽检后至2023年9月13日当事人3号储油罐入库5046.9L 0号车用柴油前,当事人3号储油罐共销售了38685.5L-13535.2L=25150.3L 0号车用柴油。2024年1月2日,当事人在3号储油罐入库了8886.1L 0号车用柴油,入库前油罐尚有881.0L 0号车用柴油,故自2023年9月13日当事人3号储油罐入库50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货值金额1.8倍的罚款530684.5446元;2.没收违法所得22151.8873元。
530684.54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