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乡河渔村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伟 | 注册资本:3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DT4G3P6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沿河大道襄江雅居a1a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54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6日经本局核准成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290060185223),在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沿河大道襄江雅居a1a2号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2025年4月6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海辰美味山野菜食品”处以36.2元的价格购进了6袋“森林小草”水煮滑菇,购货金额36.2元。该食品原料外包装标注品名:水煮滑姑;净含量:750克;执行标准:Q/JLSG0003S;生产许可证号:SC11622028438271;生产商:吉林省山菇娘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取柴河镇王家村;生产日期:2025年3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当事人使用1袋,剩余5袋待使用。
2026年4月29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待使用的“森林小草”水煮滑菇5袋(货值金额30.17元)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查验留存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未建立上述食品原料的使用台账,无法核实“森林小草”水煮滑菇在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本局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