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仨和家园商务宾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淑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02MACR23YJ49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呼伦街道仁和家园4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特设市监处罚〔2025〕1号
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海市监特令字[2025]第2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当事人停止了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直至收到检验合格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经查,海拉尔区仨和家园商务宾馆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蒙EB0227(19)的电梯2025年9月超过检验日期后一直在使用中,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9月,当事人仅能提供2024年10月27日的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因上述电梯至2025年9月未做定期检验,已超过检验日期,仍继续使用,属于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3000.00元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