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元和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涛 | 注册资本:5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333188128B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冬融街55号北区标准厂房三号楼一、二层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06
(2023)新0104民初97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元和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新疆大树锦成生物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
2022-01-13
(2021)新0104民初1380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新疆元和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新疆生命核力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9
2025-05-22
(2025)兵08民终216号
劳动合同纠纷
雒某;新疆某甲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2-10
2022-01-13
(2021)新0104民初1380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新疆元和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新疆生命核力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9142.45元
民事案件
3
2021-09-10
2019-08-08
(2019)新0104民初89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元和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康明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9-09
2019-08-08
(2019)新0104民初89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元和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康明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162号
经查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第一人民医院从乌鲁木齐市兴亚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租赁医疗设备用于该院正常业务需求,租赁中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交纳了租赁相关费用。乌鲁木齐市兴亚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
2016年5月乌鲁木齐市兴亚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通过给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第二人民医院(原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检验科检验设备升级给该院免费投放了罗氏全自动生化分析仪cobas6000(结构组成:生化和电解质模块c501)(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4第3402587号)和罗氏全自动免疫分析仪cobas8000(E602+E602)(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53401247)各一台。2024年9月23日新疆元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新疆慈善总会签订《医疗设备捐赠协议》,将上述两台设备捐赠于新疆慈善总会;当日,新疆慈善总会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第二人民医院(原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签订捐赠协议,将上述两台设备捐赠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第二人民医院(原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自2016年5月乌鲁木齐市兴亚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给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第二人民医院(原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免费投放上述两台医疗设备起,在该设备只能使用其配套的检验试剂的情况下,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第二人民医院(原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检验科根据检验工作需求量先后向乌鲁木齐市兴亚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和新疆元和丰医疗器械公司购进医疗试剂。截止2023年底新疆元和丰医疗器械公司共计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第二人民医院(原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销售上述两台设备配套试剂15981224.75元(不含税)。乌鲁木齐市兴亚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免费给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第二人民医院(原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投放医疗设备并销售检验试剂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之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的基本方式是以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款项扣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必需支出,为违法所得。第五条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原材料或者商品的购进款项,视为必需支出,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证据能够证明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也可以视为必需支出。
综上所述,当事人2016年至2019年销售医疗设备配套试剂6996801.90元(不含税),销售成本6810436.93,销售税金7587.94,获违法所得178777.10元。2020年至2023年当事人未实际获利,无法违法所得。
一、没收违法所得处178777.10元;
二、处罚款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78777.10元。
10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