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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信众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翔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1MA7NCW4N7F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乐红镇乐红街道1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鲁处罚﹝2026﹞37号
经查,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3月3日期间,该店执业药师(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均不在岗,经随机抽查药品销售记录,发现2026年3月2日18时销售有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颗粒”1盒,2026年3月2日16时04分销售有处方药“洛索洛芬钠片”1盒,2026年3月1日16时03分销售有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2026年2月28日19时29分销售有处方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1盒,2026年2月28日19时10分销售有处方药“氨溴特罗口服液”1盒,当事人执业药师(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并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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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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