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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娟金百货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定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6MA4KTTRCX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叶店市场13、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陂市监处罚〔2026〕14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从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购进两款燃气灶具共7台,在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叶店市场13、14号进行销售:1、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具”,数量:3台,购进价格45元/台。2、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具”,数量:4台,购进价格35元/台。均未标注型号及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及执行标准。 至案发期间,销售情况如下:1、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具”,数量:1台,销售价格60元/台,获利15元。2、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具”,数量:1台,销售价格50元/台,获利15元。 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具,属无意外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不符合《GB 35848-2024》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参照《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燃气灶具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规定“对无需通过质量检测便能判定违法行为,如生产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的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依法进行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属于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灶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现场判定结论确认无异议。 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燃气灶供货商《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进货单据等证明文件,涉案燃气灶未标注“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名称地址”,没有安装意外熄火保护装置。 上述涉案燃气灶具货值合计380元,当事人获利合计3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不合格燃气灶5台;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罚款912元。
912.00元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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