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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招福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红注册资本:6.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EKJTAX7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东门街月宫池西岸s5-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121号
经查明,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花生风味调味酱是当事人制作炸酱时使用的,于2026年2月13日在微信小程序美菜商城(营业执照名称:湖北云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3瓶,购进价格:8.28元/瓶。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28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使用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花生风味调味酱1瓶);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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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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