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建哥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见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CKXUJ85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纸厂河镇新政街093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6〕33号
经查,2025年1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检查发现有日用百货待售,其中有4瓶“大宝SOD蜜”待售,产品瓶身标注有: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B241008H 10:30 20271007,备案人/生产企业名称: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人/生产企业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2号,产品名称:大宝SOD蜜青花香型,净含量:90毫升,条形码:6920999705042。
“北京大宝”向本局提供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证》,其内容显示:“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护肤制品:个人用护肤品;香皂;肥皂;盥洗皂块;洗衣用漂白剂;去污粉;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除外);研磨材料;研磨制剂;香水;香精油;牙膏;牙粉;动物用化妆品;抑菌洗手液;洗发液;洗发剂;非医用沐浴盐;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洗衣剂;香;熏香制剂(香料);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截止)”;注册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2号;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明内容为:“兹核准第11662425号商标第3类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4年5月6日。注:本证明应与《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
2026年1月5日,本局委托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实施辨认,2026年1月29日收到由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2026年1月21日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上述产品非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属于侵犯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026年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当事人对该《鉴定报告》无异议,并在本局执法人员监督下现场销毁上述化妆品。
上述涉案产品系当事人于2024年10月通过海鸿商贸的工作人员上门推销时购进的,海鸿商贸的工作人员与当事人相互留下联系方式后就用微信(微信号:海鸿13277312367)联系供货事宜,在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与海鸿商贸的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未果,本局执法人员同时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话联系方式多次与海鸿商贸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电话未接通。因当事人未索取供货方资质证明,无法说明供货方主体名称,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海鸿商贸和电话号码”等信息在市场主体登记平台进行查询比对,经过查询比对,与“海鸿”字样和电话为13277312367相匹配的信息为:“松滋市海鸿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087MA4EX86G8N;经营者:张兴凤;生产经营地址:松滋市南海镇张家坪村三组1号(自主申报);经营状态:注销;核准日期:2025年3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在市场主体登记平台进行查询得知的“松滋市海鸿百货店”经营地址松滋市南海镇张家坪村三组1号进行实地调查走访,未发现上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并对查询得知的经营者张兴凤电话号码为13277312367的联系方式进行电话联系,电话未接通。由于当事人未留存上述产品供货票据,通过调查了解,上述涉案产品共购进10瓶,进货价格为9元/瓶,销售价格为10元/瓶,违法经营额为1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
3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