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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阳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14047591421787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葫芦岛市南票区沙锅屯乡高家屯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2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
2024-12-31
(2023)辽1404民初1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巩义市帝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3
2024-06-14
(2023)辽1404民初1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巩义市帝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4
2024-04-26
(2023)辽1404民初16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鑫山商贸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5
2023-06-13
(2023)辽1404民初1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巩义市帝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6
2023-01-05
(2022)豫0181民初7816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
巩义市帝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巩义市人民法院
7
2021-04-27
(2021)辽14民再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抚顺市鑫隆硅镁铬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3-02
(2021)辽民终212号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大窑沟矿,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9
2020-11-18
(2020)辽02民终75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青海华铁金属有限公司
大连新域投资有限公司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0-10-10
(2019)辽14民初107号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大窑沟矿,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7-23
买卖合同纠纷
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青海华铁金属有限公司,大连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8
2023-04-26
(2023)辽14民辖终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巩义市帝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23-02-28
2023-02-22
(2023)辽1404民初1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营口腾驰炉料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2-20
2022-02-11
(2022)辽14执异5号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辽宁南票电厂等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11-24
2021-07-13
(2021)辽14执86号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等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11-06
2021-11-04
(2021)辽0202执3154号
其他案由
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青海华铁金属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07-23
2021-07-13
(2021)辽14民再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04-01
2021-03-25
(2021)辽民申8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抚顺市鑫隆硅镁铬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1-26
2021-01-22
(2020)辽02民终75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青海华铁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010543.96元
民事案件
9
2021-01-26
2020-03-05
(2019)辽0202民初55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与青海华铁金属有限公司、大连新域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579580.72元
民事案件
10
2021-01-25
2020-12-16
(2020)辽民申43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青海华铁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葫自然资(南/林)罚决字〔2024〕008(新)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对 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 公司违法使用林地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9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南票区沙锅屯乡高家屯村59215平方米(合88.8亩)林地进行平整场地、建设厂房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
1、对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59215平方米(合88.8亩)的行为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罚款金额为人民币625681.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贰万伍仟陆佰捌拾壹元整)。
625681.00元
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
2025-02-17
2
葫自然资(南/土)罚决字〔2023〕84号
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对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及其附属设施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于2005年、2013年擅自占用南票区沙锅屯乡高家屯村集体土地3496平方米(合5.244亩)建设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22年9月擅自占用南票区沙锅屯乡高家屯村集体土地5780平方米(合8.67亩)建设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1、责令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南票区沙锅屯乡高家屯村9276平方米(合13.91亩)集体土地。 2、责令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200平方米(合13.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2013年非法占用的3496平方米(5.244亩)土地中耕地2583平方米(合3.87亩)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51660元;对非法占用非耕地913平方米(合1.37亩)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9130元,合计60790元;对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非法占用的5780平方米(8.67亩)土地中耕地1978平方米(合2.967亩)处以每平方米4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791200元;对非法占用的其他农用地3802平方米(合5.703亩)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1140600元,合计1931800元,罚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99259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玖万贰仟伍佰玖拾元整)。
3924390.00元
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
2023-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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