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世宣百货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秦仕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FF5BM7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东关乡大寨村郑寨组神龙大道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24
(2021)黔01民初110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大方县世宣百货经营部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3]330号
当事人:大方县世宣百货经营部,注册日期:2014年2月17日,注册号:520521600250707,经营场所:大方县东关乡大寨村郑寨组神龙大道,经营者:秦仕宣,经营范围:汽车配件、日杂百货、预包装食品零售。
经营者:秦仕宣,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身份证号:522422197610052218,出生日期:1976年10月05日,家庭住址:贵州省大方县东关乡岩下村马龙组,现在是大方县世宣百货经营部的经营者。
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大方县东关乡大寨村郑寨组神龙大道的大方县世宣百货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在该经营场所进门右手处化妆品销售货架从下往上第四排处发现当事人摆放有用于经营的9瓶“菲纹·臻粹修护发膜”(净含量;208ml,委托方:安徽九紫春贸易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东珍宝健康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919,生产日期及限期使用日期(年月日)见包装标签,底部标有EXP:2023/01/05,A007050/2020。)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在上述化妆品的顶部标有零售价标签(25元/盒)。
上述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8月26日从安徽九紫春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单价为20元/瓶,共购进了15瓶,购进后以25元/瓶的单价销售了6瓶,购进时当事人向供货方索要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及进货单据。
因为当事人的疏忽大意,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仔细检查,导致上述化妆品还剩9瓶已超过使用期限还陈列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遂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时依法查获并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本案货值金额为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数量与其售价的乘积之和:25元/瓶×9瓶=22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凭证或台账,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有实际售出行为,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一直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06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产品的事实;
2、2023年06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方市监强制〔2023〕04061301号【附件:《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04061301】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执法人员将上述文书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3、2023年06月13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秦仕宣个人真实身份的
罚款0.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