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安市渤海镇莲花响家庭农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大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92FPAXF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宁安市渤海镇东莲村(东珠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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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安市监处罚[2024]138号
当事人生产的“莲花响石板大米”使用的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碳水化合物7.6g/100g,NRV%值26%,经计算若碳水化合物7.6g/100g,NRV%值应为2.5%,能量值应为293,NRV%值应为3.4%。经核实,该标签印刷错误,当事人未能及时发现,碳水化合物应为78.6g/100g,NRV%值应为26%,能量值应为1500,NRV%值应为18%。其标签标示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1.3.2:“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规定。本案“莲花响石板大米”可查实生产20箱100kg,由当事人另一市场主体宁安市渤海镇莲花响食品店在其入驻抖音平台开办的网店“莲花响家庭农场”网络销售,售价108元/箱,故本案货值金额216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计6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购销情况及本案涉案金额、违法所得情况及广告费用情况; 3.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1份计3页,证明执法机关依法扣押违法产品包装物及标签的事实; 4.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检查现场计“内部特供”大米包装物及标签照片打印件1份计5页,证明违法产品的实际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报告《成品出厂检验报告》1份计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的事实。
警告#罚款0.7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7000.00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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