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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县大成广告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华伟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6586594298T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商贸城步行街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和县市监广监处罚﹝2024﹞2号
2023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吉安市泰和县城经四路的泰和县果唯伊水果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面招牌下正中的门柱上,安装了一个烟草灯箱广告,灯箱广告内容有:人民大会堂烟、中华烟、黄鹤楼烟等各种烟盒图片及一个突显的大“烟”字。经过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告主经营者的调查询问,该烟草灯箱广告是由当事人设计制作并安装的。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之规定,属于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0.00元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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