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忠勇塑料制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1305111190A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平安村4组6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州市监处字(2023)218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于2013年12月3日开始在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平安村4组61号开展废旧塑料收购、加工、销售经营活动。
2019年4月23日,当事人以66000元的价格从万州区站前路260号附66号“万州区龙都龙叉叉车经营部”购买由“龙工(江西)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台。该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有编号为“TS2510A2-202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NOTX5110-004-2018 0018”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编号C1903560757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和《叉车出厂检验报告》。其“编号C1903560757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标注有“制造单位名称为龙工(江西)机械有限公司;制造地址为江西省高安市龙工大道1号;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2510A2-2022;设备类型为机动工业车辆;制造许可证级别为A级;设备品种(名称)为叉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10A12201907575;产品编号为C19035607575;型号与规格为CPC型3.5t;制造日期为2019年4月26日”等内容,与该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出厂编号C19035607575)车身上的铭牌一致。
2019年7月到货后,当事人未能聘请到驾驶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2020年1月起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至2022年12月期间生产间断,该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使用。2022年12月疫情完全放开正式全面恢复生产后,当事人使用该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在厂内从事货物搬运作业活动。
2023年2月23日,本局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出厂编号C19035607575),不能提供首次(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也不能够提供使用登记证明,且作业人员谭勇持也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本局依法下达“(万州)市监特令[2023]第022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3月3日前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1、依法申请首次(定期)检验;2、办理叉车使用登记证;3、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出厂编号C1903560757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出具“渝万州市监强制[2023]0139号”《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
当事人收到“(万州)市监特令[2023]第022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立即向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该叉车依法申请首次(定期)检验, 2023年2月28日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经检验后出具报告编号为“5110-500101-202302-70095”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3年3月1日据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提出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申请,并于2023年3月7日领取编号为“车11渝AC05442(23)”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本局于2023年3月9日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当事人负责人谭勇作为驾驶叉车的作业人员,于2023年2月26日参加学习培训,于2023年3月6日领取证书编号为512221197309191391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电子证书》。
责令消除影响
900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