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区天东装饰材料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旭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5MABWNWRHX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长春市新星宇建筑材料市场有限公司院内110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5〕119号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四市监案移〔2025〕49号)显示,2024年6月20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四平市铁西区建华装潢材料商店销售的涉案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进行产品质量抽样检验,2024年8月2日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检验报告》(No:FSJC24000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浸渍剥离项目不符合GB/T 34722-2017标准,依据《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的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为四平市铁西区建华装潢材料商店于2024年6月15日在当事人处购进。
2025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FSJC240003),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2025年7月10日,当事人在经营区显著位置张贴了《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公示了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并表示对上述批次产品予以退换货。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查,2025年6月13日,当事人在沈阳市辽中区新龙源板材厂购进涉案浸渍胶纸饰面细木工板6张,购进单价128元/张,销售单价130元/张,全部销售。当事人违法所得12.00元,货值金额780.00元。
因涉案产品生产厂家不属于本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7月25日,向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函》(长市监二案移〔2025〕119号),将该案违法线索进行移送。
当事人销售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生产单位:沈阳市辽中区新龙源板材厂、规格型号:1220×2440×18(mm)、生产日期/批号:2024-5-29)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涉案产品违法所得12.00元,货值金额780.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39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没款共计402.00元。
39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