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鸿威蔬菜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林林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921MA2DMJNW2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长涂镇群建路55号一楼自东向西第六间至第八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岱市监处罚﹝2025﹞11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6月12日,被处罚人岱山县鸿威蔬菜有限公司在岱山县长涂镇群建路55号一楼自东向西第六间至第八间的经营场所销售的桃子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5元;2、罚款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5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