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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宁安镇杨氏汤包王二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其力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C3MNU85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宁安镇东大街(东兴花园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38号
2026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宁安市宁安镇杨氏汤包王二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厨房内货架上摆放有5L已使用过的白塑料空桶,询问当事人内装过散装豆油,已经用完了。经当事人提供豆油检测报告显示的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该饭店涉嫌使用转基因豆油,且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本局于2026年3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不知道购进的豆油是转基因豆油,索要豆油的检验报告后未仔细查看,故未能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因转基因豆油用于食品制作菜品作辅助原料使用并不直接销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较为重大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
2026-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