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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烹小肴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交有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0MA1BT7C7XQ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柞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香坊市监处罚〔2025〕233号
哈尔滨筑泓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芝麻油调味油”(200mL/瓶,生产日期:20250301) 共销售了140瓶,成本价2.9元/瓶,销售价3.5元/瓶,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490元,违法所得4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SCPJ25SYY024) ,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芝麻调味油”(200mL/瓶,生产日期:20250301)经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执,证明已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且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芝麻调味油”(200mL/瓶,生产日期:20250301)的销售记录、召回记录、出厂检验报告、进货查验记录 ,证明该批次产品的生产经营及主动召回情况。 5.整改报告 ,证明当事人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并积极整改。 6.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证明已责令违法企业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查找不合格原因。 7.转账凭证及给宾县宏军食品店开据的收款票据,证明宾县宏军食品店销售的不合格调味油是从哈尔滨筑泓调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 8.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9.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询问; 10.被抽检芝麻调和油的产品照片,证明被抽检的芝麻调和油是由哈尔滨筑泓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11. 哈尔滨筑泓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造成芝麻调和油检出乙基麦芽酚的原因。
罚款1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49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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