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望奎县通江镇海亮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海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1MA1BHGPT1U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通江镇镇政府所在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望市监处罚〔2026〕42号
当事人是望奎县通江镇海亮超市经营者。有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名称:望奎县通江镇海亮超市,经营者付海亮。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望奎县通江镇通江村,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1221MA1BHGPT1U,注册日期2013年04月18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在许可的期限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日杂 文具 小百货 零售。经查, 2026年4月9日,我局对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在采购食品时,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我工作人员遂对其下发了:“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望市监责改[2026]HJ-49-01号”,责令其在七日内改正,在采购食品时,向供货者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保存其复印件。 2026年4月17日,我局对该店再次检查时,其逾期未改正该行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及经营业态;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案件性质:当事人(望奎县通江镇海亮超市)作为食品小经营食品主体,采购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和食品、食品添加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购货凭证和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售出后二年。 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行为。
罚款500元。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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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