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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县酒香坊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雨帆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4MACL7NUBX5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威远镇文明路林业公司5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景谷处罚〔2025〕2号
经调查,当事人所销售的高粱酒共购进25公斤,以每公斤30元销售,共获利750元。该批次不合格的高粱酒三氯蔗糖含量较低为0.00354g/kg,分析其不合格原因是在销售环节,与销售的配制酒混合使用打酒容器造成的。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违法行为未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并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罚相当原则”,执法人员拟决定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高粱酒”的行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大写:柒佰伍拾元整);2.罚款: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以上罚没金额合计:2250元(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1500.00元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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