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秦家烤卤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桂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6MA6G7CWB7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龙泉镇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寨市监处[2025]122号
已查明:当事人承认上述不合格烤鸭是该店加工经营的产品,对该批烤鸭的检验结果无异议,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烤鸭是该店加工的食品,并未建立销售台账。
经核查当事人认可的产品数量,该批次不合格烤鸭(批号:2025-6-18)共加工了2.5kg,销售价格为30元/kg,除被抽检的1.79kg以外,其余0.71kg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烤鸭为2.5k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核定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猪头肉的违法所得为:烤鸭2.5kg(销售重量)×30元/kg(销售价格)=75元。
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烤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在本案中,我局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该不合格批次的烤鸭已销售完毕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拍照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该不合格批次的烤鸭已销售完毕的事实;
证据三:抽样检验的抽样单1份,证明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烤鸭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四:贵州省食品检验检测院于2025年7月17日签发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FH36250100009,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烤鸭被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回执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六: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王桂芝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王桂芝承认该店销售的烤鸭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王桂芝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王桂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的经营主体资格。
本案自立案以来,均按法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在调查笔录、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黔东南州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